今年,我们喜迎中华人民共和国70周年华诞,在举国同庆,欢度小长假之余,各位商家企业也要注意啦,切忌利用建国70周年名义进行商业宣传等活动、使用70周年活动标识(下图)要规范、不能违禁使用国家机关形象等,否则可能会遭到严惩。
关于70周年活动标识使用说明如下:(部分)
此标识为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 70 周年活动的**指定标识。
一、使用范围
1.用于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 70 周年活动及其他有关活动。
2.用于庆祝活动环境布置和请柬、证件、须知、签到簿等用品的制作。
3.用于群众性主题教育活动的背景板、标牌、彩旗、遮阳伞、遮阳帽、 手提袋、文化衫等的制作。
4.用于新闻报道专题专栏、专题网页和宣传品、宣传折页、宣传标语、 公益广告、招贴画等的制作。
5.用于制作庆祝活动即时贴、胸牌、臂章等,供群众佩戴留念。
二、使用要求
1.庆祝活动标识使用应当严肃、庄重,不得任意修改、变形或变色, 不能因放大或缩小破坏标识的完整性。
2.庆祝活动标识不得用于商业广告、制作商标或其他任何商业性用 途,不得用于私人庆典和吊唁活动。
3.以庆祝活动标识为元素制作的用品,要与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 70 周年主题密切相关,不得乱用、滥用。
4.庆祝活动标识使用要结合实际、因时因地而异,妥善把握与周边环 境关系,注重整体效果,既要有利于营造浓厚社会氛围,也要注意不 能破坏现有人文自然景观,确保与城乡环境面貌协调统一。
三、使用管理
1.庆祝活动标识所有权属于国务院新闻办。
2.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做好庆祝活动标识的商标注册管理工作,防止 标识被商业注册,要加强标识使用的市场监督和管理。
3.各地区各部门要对辖区内和主管主办的活动进行监督,对不按要求 使用标识等问题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予以整治。
像我们常见的含有企业名称、网址、联系方式的国庆海报等,都可能被视为商业广告。有些客户可能会觉得自己只是在做公益宣传,我们来看下公益广告的相关规定:
《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七条规定: 企业出资设计、制作、发布或者冠名的公益广告,可以标注企业名称和商标标识, 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不得标注商品或者服务的名称以及其他与宣传、推销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 内容,包括单位地址、网址、电话号码、其他联系方式等;
(二)平面作品标注企业名称和商标标识的面积不得超过广告面积的 1/5;
(三)音频、视频作品显示企业名称和商标标识的时间不得超过 5 秒或者总时长 的 1/5,使用标版形式标注企业名称和商标标识的时间不得超过 3 秒或者总时长 的 1/5;
(四)公益广告画面中出现的企业名称或者商标标识不得使社会公众在视觉程度 上降低对公益广告内容的感受和认知;
(五)不得以公益广告名义变相设计、制作、发布商业广告。 违反前款规定的,视为商业广告。
根据规定,如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特殊标志不可乱用,构卓企服gouzhuo.com提醒大家在国庆期间把控好广告的合法性,以身作则将知识产权保护进行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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